第四十六章 分析变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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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激进导致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司马光的偏激更是留下一个烂摊子。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变法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它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王安石的缺陷和变法中的种种弊端是主要原因”赵守忠希望逐条分析变法的细节来讨论出今后的辰基集团推进上层建筑改革的办法。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这一条就是搞财政集权,是后面一系列新政的钱袋子来源。和后世的分税制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斧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这一条就是战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国家储备体系的建立,虽然有与豪强争利的嫌疑,但是绝对的利大于弊。即打击了高利贷和囤货居奇的无良商贩,又有稳定物价的奇效,同时提高了政斧对经济的控制力度,还赚取了巨额利润和利息收入。简直就是一举数得的抄袭神作啊,将古代与民争利的技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还将高利贷和囤货有私人收归中央政斧所有。我就凭这一点就很怀疑王安石是从后世穿越回来的。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这一条也是一石数鸟的好计策,没人愿意上战场,所以加速农户分家和分丁以逃避入伍,同时增加户口增加税收收入。令基层的富户加入统治体系大大降低了统治成本和提高了效率。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出现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内藏钱五百万,上供米三百万石为本钱,行使均输法,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刘晏行使均输法都不另拨本钱,所以王安石的均输法也算是创新。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这种创新很不彻底,但是算是开创了部分实物税变成货币税的基础。
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斧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属于用人不当监管不力和过于追求政绩和指标等原因。这一方法是和我们希望自耕农破产的目标冲突的,因此我们要加以改造。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 -->>
“王安石的激进导致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司马光的偏激更是留下一个烂摊子。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变法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它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王安石的缺陷和变法中的种种弊端是主要原因”赵守忠希望逐条分析变法的细节来讨论出今后的辰基集团推进上层建筑改革的办法。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这一条就是搞财政集权,是后面一系列新政的钱袋子来源。和后世的分税制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斧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这一条就是战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国家储备体系的建立,虽然有与豪强争利的嫌疑,但是绝对的利大于弊。即打击了高利贷和囤货居奇的无良商贩,又有稳定物价的奇效,同时提高了政斧对经济的控制力度,还赚取了巨额利润和利息收入。简直就是一举数得的抄袭神作啊,将古代与民争利的技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还将高利贷和囤货有私人收归中央政斧所有。我就凭这一点就很怀疑王安石是从后世穿越回来的。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这一条也是一石数鸟的好计策,没人愿意上战场,所以加速农户分家和分丁以逃避入伍,同时增加户口增加税收收入。令基层的富户加入统治体系大大降低了统治成本和提高了效率。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出现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内藏钱五百万,上供米三百万石为本钱,行使均输法,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刘晏行使均输法都不另拨本钱,所以王安石的均输法也算是创新。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这种创新很不彻底,但是算是开创了部分实物税变成货币税的基础。
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斧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属于用人不当监管不力和过于追求政绩和指标等原因。这一方法是和我们希望自耕农破产的目标冲突的,因此我们要加以改造。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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